就醫資訊 Patient Info
醫療簽證資訊
健檢醫美簽證
 
1.  適用對象:
•    大陸地區人民欲申請來台進行健康檢查或醫學美容者,可申請健檢電子簽入台證。
 
2.  應備文件:
•    1.請詳盡填寫「大陸地區人民入出臺灣地區申請書」
•    2.二吋照片2張
(最近二年內所拍攝、直四點五公分且橫三點五公分、脫帽、未戴有色眼鏡、五官清晰、不遮蓋、足資辨識人貌、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不得小於 三點二公分及超過三點六公分、白色背景之正面半身薄光面紙彩色照片,且不得修改或使用合成照片)
•    3.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其他證照或足資證明身分文件正反面影本。
•    4.醫療機構代申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進行健康檢查或醫學美容申請表正本。
•    5.包含服務天數之健康檢查或醫學美容計畫。
•    6.保證書。
•    7.申請人在第三地區,應另檢附第三地區再入境簽證、第三地區居留證,或香港或澳門身分證影本。
•    8.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3.  核發證件種類及效期:
•    給單次入出境許可證,其有效期間,自核發之日起算為六個月。
 
4.  停留期間:
•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接受健康檢查或醫學美容,其停留期間由主管機關依活動行程予以增加三日,每次在臺總停留期間不得逾十五日。

 
醫療簽證
 
申請醫療簽證所需文件:
1. 請詳盡填寫大陸地區人民入出臺灣地區申請書,並貼最近 1 年內所拍攝、直 4.5 公分且橫 3.5 公分、脫帽、未戴有色眼鏡、五官清晰、不遮蓋、足資辨識人貌、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不得小於 3.2 公分及超過 3.6 公分、白色背景之正面半身薄光面紙彩色照片,且不得修改或使用合成照片。(照片若不合格將會被退件!)
2. 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影本、其他證照或足資證明身分文件影本。
3. 經驗證申請人與同行親屬間之親屬關係公證書等足資證明親屬關係之文件。
4. 醫療機構代申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接受醫療服務申請表正本(表明願意提供醫療服務與負擔申請人因違規違常遭強制出境及收容時之相關費用)
5. 醫療計畫及療程表(應敘明醫療全程時間)。
6. 保證書(請由臺灣親友擔任保證人並填寫保證書)
7. 申請人在國外地區或香港、澳門者,應另檢附國外地區再入境簽證、國外地區居留證,或香港或澳門身分證。
8. 證照費新臺幣六百元(郵寄者附掛號回郵信封並填妥收件人及住址,自取者免附)。
9.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1)、      同行照護醫事人員:來臺必要性說明、名冊、醫療專業證明文件及被照護人員之醫療計畫、療程表。
(2)、      其他經相關機關要求之證明文件。
 
核發證件種類及效期:
1. 核發1年至3年逐次加簽入出境許可證,在有效期間內辦理加簽後,即可入出境;其加簽效期,自加簽之翌日起3個月。但不得逾逐次加簽入出境許可證之有效期間(依據醫療計畫及療程表所敘明之醫療全程時間核予停留效期),回診者亦同。
2. 申請就醫療程屬短期且一次即可完成,依據醫療機構出具無回診之必要相關證明,核發單次入出境許可證。
3. 隨行照料之親屬發給與申請人相同之證件種類及效期;同行照護之醫事人員,發給單次入出境許可證。
停留期間:
1.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接受醫療服務,其停留期間不得逾3個月,必要時得延長之,每次延期不得逾3個月,回診者其在臺停留天數另增加5天,但不得逾3個月之效期。
2. 隨行照料之親屬發給與申請人相同之停留期間;同行照護之醫事人員,依活動行程核定停留期間,最長不得逾3個月。
延期方式:申請人應於停留期間屆滿前30日內,備齊
1. 延期申請書。
2. 入出境許可證。
3. 有效之大陸往來通行證或護照,其效期不足者,僅得延期至該證照效期屆滿前1個月。
4. 就診醫療機構出具確有延期必要之證明文件及醫療機構代申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接受醫療服務申請表。
5. 延期費用新臺幣三百元,逕向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不受理郵寄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