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是世界衛生大會制定國際母乳代用品銷售守則二十五週年慶,這份於1981年所制定的國際母乳代用品銷售守則的最終目標,是希望透過守則讓人們經由保護、鼓勵及支持母乳哺育,同時確保母乳代用品適當的使用,提供正確適當的資訊及適當的銷售而能達到提供所有嬰兒安全適當營養。早在25年前(民國70年),國內著名的營養專家,同時也是推動消費者權益與保護的先驅前輩,台北榮民總醫院營養部的章樂綺主任,有鑑於身為專業人士更應發揮提醒消費大眾母乳是嬰兒最適合的食物的使命感,並憂心當時母乳代用品在台灣的行銷與《守則》偏離甚遠。於是章主任透過消基會在1983年就首度將此守則引入國內,並由消基會在1992年邀集衛生署及嬰兒配方奶廠商共同研商在台灣的行銷規範,衛生署方啟動對大眾傳播廣告的約束,但當時只限制對四個月以下嬰兒奶配方。就在當年,聯合國兒童基金會(UNICEF)及及世界衛生組織(WHO),共同推展「母嬰親善醫院」認證活動,希望藉由與產婦及其家庭互動最密切的醫療院所專業人員的努力,幫助醫院支持並提倡母乳哺育,落實這項非常重要而且將對下一代健康影響甚遠的母嬰福利政策。台灣在2000年由台北市率先實施嬰兒親善醫院的評鑑,母乳哺育率大幅提升。新光醫院則從1994年起成立母乳哺育推動小組,而後擴大為母嬰親善醫院推動委員會,在楊國卿副院長的領導下,落實母嬰親善醫院的十大步驟與相關措施,並在2002~2005年連續獲得通過母嬰親善醫院認證評鑑,持續推動這集合愛、生活與學習為精神的偉大志業。

聯合國世界衛生大會(WHA)在2001年基於實證醫學的支持決議:嬰兒從出生到六個月大純以母乳哺育,六個月之後始添加副食品,並且鼓勵持續哺育母乳到兩歲以上。以更新的論證,希望能延長嬰兒從出生後持續哺育母乳的時間,並且推翻過去僅對4個月以下嬰兒配方奶銷售限制。但令人遺憾的是,同年國際嬰兒食品行動網(IBFAN)所發表全球監測報告,以《母乳代用品銷售守則》評估台灣地區醫療院區及賣場母乳代用品之行銷方式,發現仍未盡遵守,包括:候診間、病房、嬰兒室內陳列產品、文宣、海報、日曆等;廠商提供低價或免費的嬰兒配方奶品給醫療院所機構;運用各種管道收集媽媽的通訊資料,直接或間接向媽媽推銷產品,找知名人士為產品代言,以多種推銷手段影響婦女消費者哺育嬰兒的選擇。這意味著,台灣的廣大消費者仍處於一個不利的消費環境,廠商當然要負相當大的責任,為了產銷平衡創造業績與財富,充分利用消費者人性貪小便宜的弱點,配合以日益翻新的各種行銷手法:最常見的就是以精美的贈品利誘消費大眾,讓消費者認同,再同理消費者適應產後新角色在生活上的各種狀況,輔以說明妥善應用現成的母乳代用品,消費者將可省去麻煩,或者斷章取義部分不能代表母群體的研究結果,發佈新聞嚇唬消費者。但可憐的消費者豈知,業者正透過各種免費試用品與鼓勵累積消費紅利再換贈品的促銷方式當餌,以先送後買的方式慢慢釣大魚啊﹗這些伎倆正抹煞人類發揮與生俱來自然哺育下一代潛能的信心與機會,更顯得新生兒是無力反抗的弱勢族群,但難道要這群國家的新生幼苗,從一開始就因為沒有選擇權直接被剝奪人權嗎?最新的資料顯示在2006年,已經有超過七十個國家立法採用守則中的部分或全部條文。非政府組織和社團如國際嬰兒食物行動聯盟(IBFAN)就以先驅者的角色監測守則、紀錄執行情形,訓練及支持負責推動國家規範的人員。以下是守則的要點,為了愛台灣更愛我們的下一代健康、茁壯,邀請您和我們一起成為保護母乳哺育二十五週年的新捍衛戰士﹗

 

檢視母乳哺育代用品銷售守則

1.禁止廣告任何母乳代用品(任何行銷為替代母乳的產品)、奶瓶與奶嘴

2.禁止免費的樣品或是免費或低價的供應

3.禁止醫療機構內的產品促銷

4.禁止行銷人員與母親們的接觸(包括公司僱請來宣導的專業醫療人員)

5.禁止給醫療工作人員或其家人贈禮或個人試用品

6.標籤需採用適當語言,且沒有美化人工餵食的文字或圖案

7.向保健工作者提供之資料必須具有科學性和真實性

8.政府須確保提供客觀、一致的嬰幼兒餵食資訊

9.有關人工餵養的所有資料包括標籤都應該說明哺育母乳之優點,及人工餵養的代價與危害

10.不適當的產品,如煉乳,不應推銷給嬰兒

11.所有產品須為高品質,並且考慮該產品使用國家的氣候以及儲存條件

12.不論政府的執行守則行動為何,製造廠商及代理商須遵守守則(及其所有伴隨而來的世界衛生組織大會決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