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療對象:

凡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的患者,皆可安排至特殊需求者牙科就診。

身心障礙證明包含:腦性麻痺可提供重大傷病卡、發展遲緩兒童應檢附由健康署辦之兒童發展聯合評估中心開具之綜合報告書(診斷頁)或辦理聯合評估之醫院開具發展遲緩診斷證明書。

特定身心障礙者如:肢體障礙(腦性麻痺、中度腦傷及脊髓損傷之肢體障礙、及重度以上肢體障礙)、植物人、智能障礙、自閉症、中度以上精神障礙、失智症、多重障礙(或同時具備二種及二種以上障礙類別者)、頑固性癲癇、因罕見疾病而致身心功能障礙者、重度以上視覺障礙者、染色體異常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障礙(需為新制評鑑為第1、4、5、6、7類者)、發展遲緩兒童、失能老人(非屬上述身障者)等特殊需求患者。

診療項目:

特定身心障礙者的口腔健康檢查、一般洗牙、定期塗氟與保健諮詢、補牙、拔牙及根管治療處理、顏面外傷處置。

治療方式:

依特定身心障礙者病人狀況可採一般門診治或全身麻醉下治療:

  1. 一般門診治是指特定身心障礙者在診間可以由醫護人員透過行為調整的方式進行治療。並視情況輔以束縛板的進行保護性治療。
  2. 當特定身心障礙者有以下任一情形:較難與醫護人員配合、需要進行較多的診療項目、治療時間較長或具有嚴重的系統性疾病者,會視情況安排至手術室進行全身麻醉治療。

諮詢專線:(02)28332211 # 2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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